9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招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在關于《甘肅省招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情況的報告中提出:《甘肅省招投標條例》自2005年施行以來,在規范我省招標投 標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招標投標領域出現了一些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增加一條三款的規定,第一款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 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 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钡诙顬椋骸扒翱钏许椖康木唧w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部 門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钡谌顬椋骸安捎霉胶献髂J綇氖马椖拷ㄔO,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 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的修訂應當盡可能解決招標投標中面臨的低價中標、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堅持問題導向。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一條 規定,即:“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項目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 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痹谕稑吮WC金退還方面,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 提出,建議細化有關投標保證金退還的相關規定,使其更具合理性。法制委員會采納了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5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自書面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退還投 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nbsp;